1.确切无疑。
2.针对被宣判处于
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
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例如被判处3年零6个月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少于1年零9个月。
然而,关于是否有资格获得减刑以及可能被减去的刑期长短,同样要视罪犯在狱中服刑期间的行为和表现而定。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