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效力得以产生和实施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双方
当事人各自负担有相互给付的
债务;
其次,这些债务应符合可用于抵销的法定要求;
再次,待抵销的各笔债务所涉及的债务标的物的品种、质量需保持一致;
此外,任一方都有权主动提议将自身所负担的债务与其对手方尚在
履行期限内的到期债务相互抵销;
最后,即便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所负担的债务所涉及的标的物品种、质量存在差异,只要经过了他们之间友好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也同样符合抵销的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