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能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的情况,不得擅自实施房屋
拆迁行为。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如若拆迁方和被拆迁者在补偿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则应由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进行
征收补偿决定的制定。
倘若对此项决定表示不满,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
行政复议或
民事诉讼。
若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
起诉讼且拒绝搬迁,拆迁主管部门方可请求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换言之,目前阶段拆迁管理办公室并不具备任何拆迁权力,亦未启动任何合法的拆迁程序,毫无疑问这属于
非法行为。
因此,强烈建议持异议者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