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协议
拆迁过程中,若未与
当事人达成共识,则通常情况下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原则,与被征收人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如果在已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交强拆申请进行处理。
2、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或由于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时,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由该级政府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应确保公正合理,涵盖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事项。
如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亦可选择提起
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带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