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民集体所归属的不同地域范围,我们可以对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进行三种划分。
详细阐述如下:
第一种为“村农民”,此类农民集体所有权乃是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形式之一。
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全村农民共同享有,而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法人机关或者法定
代表人,恰恰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是“乡镇农民”,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乡农民集体所有,这些土地通常被乡办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占用,当然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来使用。
对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情况下会由乡人民政府代为管理,即由乡人民政府代替行使乡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最后一种则是“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类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
自农村实行大包干政策以来,大部分生产队已经解散,在某些地区,相应地建立了新的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