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导与监督之下,对交通事故进行调处,关于调处的具体时间、合适场所以及妥当方式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此调处过程之中,各方应针对交通事故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项目、相应标准以及总体
赔偿金额等方面展开深入磋商,进而达成共识,圆满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经过上述方式所达成的调处结果如下所述:
首先,若各方能够通过调处在平等互利、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则公安机关应依法制作
调解协议书,由各相关方及调处员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以示生效。
公安机关应将该份调解协议书分别送达给各相关方及调处员。
其次,若在调处
期限届满之后仍未能达成共识,公安机关亦应依法制作调解终止书,由调处员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并将其分别送达给各相关方及调处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