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
遗嘱之制定可以选用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电子版印刷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
口头遗嘱等形式选项。
遗嘱乃遗嘱人于生前在法定权限范围之内,遵照法律明确规定之形式,对己方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个体性处分,待遗嘱人离世之后即刻生效的一种
法律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