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界定如下:
若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发生毁损或灭失,则该风险应由销售方承担;
然而,假如在交付之后发生此类情况,这个风险便应由购买方来承担。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便被视为所有权与
使用权的转移,因此,销售方有义务以
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接手续。
如果购买方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拒绝接受已经毁损或灭失的标的物,那么从发出通知的那一天起,该风险将由购买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