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由
拆迁方针对被
拆迁房屋的主人所提供的必要经济补偿。
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可以选择现金补偿,也可以进行
房屋产权的交换,同时也可以采用现金补偿以及
产权交换相结合的复合型补偿形式。
拆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旨在
赔偿因为拆迁而导致的
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其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其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及每月的生活需求来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进行补偿;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其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