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且合法的房屋强行拆除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其赔付范围主要覆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房屋本身价值的损失,其次便是房屋内部以及外部装修改造的损失,最后还有因被迫搬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以及暂时安置补偿等等。
为确保公平公正的
补偿原则,从事于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的相关政府部门,有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依据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来确定最终的
补偿金额。
对于房屋内部的贵重物品以及装修改造部分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
当事人必须要对
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实质性损害提供充分的
证据支持。
若由于被告方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举证工作,那么
举证责任便会转移至被告方身上。
然而,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清点、登记和造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不得不承担举证不力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
征收房屋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应涵盖搬迁费、暂时安置费、对被征收人的生活补贴以及奖励金等多个方面。
这些费用均可视为强行拆除行为所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被
拆迁人有权向
拆迁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对方支付上述所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
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