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准则:
根据被
拆迁方或
租赁方所占用的住房面积,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搬迁补助费、在未能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时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赔偿费。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供被拆迁方使用,并且被拆迁方实际居住在此,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被视为零;
2.若
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被视为零;
3.当被拆迁方获得相应的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经被其自行使用。
在
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
基本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方可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对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理应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房产的归属问题,应依据
房产证上的记载为准,而非户口簿上的记录,因此,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方亦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方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
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完成,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将这些约定明确写入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具有了
法律效力,成为一种具体的
行政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