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未能按时履行其
债权申报义务,则可以在公司清盘程序终止之前进行补报,然而,这需要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
以下是详细的条件说明:
首先,债权人应当明确,补充申报不应存有任何主观上的过失;
其次,债权人所提出的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要赶在清盘程序正式结束之前完成,因为该程序是不可逆转且具有时限性的;
最后,即便债权人成功地进行了补充申报,他们所拥有的债权通常会被纳入尚未分配的资产中予以偿还,对于已经分配出去的资产,他们很难再主张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
清算组应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