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
集资诈骗罪的区分要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上来看,前者通常并未怀有借此筹款从事
犯罪活动或者企图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等
非法占有目的;
然而,集资诈骗罪则要求
行为人须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在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对象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主要破坏了国家对于证券市场及相关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及审核监督机制的规范与管理制度;
而集资诈骗罪则进一步触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两大重要领域。
《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