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有充分之
证据证实某项
债务应归为夫妇二人之共同负担,则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
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追索要求,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
诉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凡属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等共同意愿表达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夫/妻任何一方单独以个人名义所担负之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况下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仍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