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行政拘留的过程中,
当事人享有与家人及朋友保持联系的权利。
拘留所坚决保障
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能够正常行使通讯、见面的权益。
被拘留者需严格遵循拘留所制定的相关通讯、见面管理规定。
对于被采取现场
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
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等情况的人员,其与他人之间的通讯、通话、见面活动,必须经过拘留决定机关的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2个小时之内给予明确答复。
若被拘留者有必要拨打电话,则需向负责看守的警官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之后,方可使用拘留所内部的固定电话进行通话。
通话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被拘留者在使用电话时,需严格遵守拘留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每名被拘留者的通话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通话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