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政府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实施强制性
拆迁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征收方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
行政复议申述意见甚至不依序提出
行政诉讼请求,而且在相应的补偿决定指定
到期时间内仍然拒不做出房屋迁移行动的话,那么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当地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将有权利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的申请。
对于
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所涉及到的具体流程,我们列出了如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拆迁
当事人需向行政部门提出民事救济性质的申请;
其次,行政机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依法开展调解程序;
再次,必需
保证补偿与安置方案已真实有效地得到落实;
第四,依法展开全部
听证环节;
最后,关于强制拆除的审批决定须已传达给拆迁当事人,并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有义务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同时还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尽可能让拆迁当事人自觉配合搬迁工作。
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进行现场公正并保存相关
证据。
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则应围绕补偿方式、补偿款项、支付期限以及用于
产权置换房屋的地址、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设定、过度方式以及过度期限等详细事项进行商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