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我们面临房屋
拆迁需求时,我们需依照法定程序展开行动,首先要制订详尽的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科学合理的征收申请;
其次要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及具体执行单位;
紧接着我们会发布正式的征收预告,以便告知公众相关事宜以及通知相关手续停止办理;
此后,我们会拨出足够的工作经费,并组织人员负责对
房屋拆迁补偿情况进行集中的登记工作;
待所有
拆迁补偿款项全部交付完毕后,我们方可破土动工开始实际的拆迁工作。
2、对于单位或个人(但存在特殊情况)而言,如果他们需要进行房屋拆迁,那么他们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周全的拆迁方案,然后向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若申请符合相关条件,则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此过程中,
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所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来实施房屋拆迁工作。
3、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重要信息,通过房屋拆迁公告的方式公之于众。
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也应该及时地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