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作为借款
证据的其中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效力和
证明力。
在证据
类别划分中,转账记录通常被归为电子数据类别的范畴。
只要该笔转账记录具备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其所能证实的借贷
法律关系的存在,那么经过法院的仔细审查确认后,便可将其视为借款的有效证明。
例如,倘若原告方仅有转账记录这单一的证据支持,且该转账记录明确标注了转账的具体用途为支付借款本金,那么这样的转账记录就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然而,若转账记录并未对转账用途进行详细说明,而被告方又提出抗辩,声称原告的转账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
债务,并且被告还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观点,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告仅凭借转账记录是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存在民间
借贷关系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