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之书面凭证已然
逾期长达五年之久,
债权人仍有权利要求
借款人偿还相关款项。
然而,作为
债务人,其享有拒绝偿还之法律权利。
在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际,债务人有权援引法律规定进行抗辩,主张其不再具有清偿义务。
然若在此之后,债务人承诺愿意偿还
逾期债务,则此项承诺应受严格遵守,不可再以此事项作为抗辩之理由;
而若债务人已主动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其予以退还。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