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规建筑物有权被强制拆除。
2.负责调查和报告违规建设的相关人员,在碰到任何违反建筑规范标准的新建、扩建、改造及修缮行为时,应当立即上报至主管建筑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同时严格按照主管建筑行政管理机构所指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操作。
若主管建筑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调查、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得知存在违规建设行为且正在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
3.负责调查和拆除违规建设的工作人员,在
执行公务期间,应当佩戴由直辖市、县(市)政府颁发的
身份证明标识;
拆除人员还需携带相关的拆除文件。
4.直辖市、县(市)级别的主管建筑行政管理机构,在接收到违规建设调查人员的报告之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勘查,如确认该建筑必须予以拆除,则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拆除。
如果认为该建筑尚不符合拆除条件,则应通知违规建设者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天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建筑许可证。
5.对于违规建设者提交的建筑许可证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
逾期未能补充办理建筑许可证申请手续的情况,直辖市、县(市)级别的主管建筑行政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