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法规,在进行
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即,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向被征收方提供了充分的补偿之后,被征收方便应在相关协议或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搬迁期限之内完成搬迁事宜。
同时,所有的单位及个人都不得采用
暴力手段威胁或违反相关规定,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
非法行为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此外,还明确禁止
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未提起
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则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附上
补偿金额及其专户存储账户信息、
产权调换房屋与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与面积等详细资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