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观点】根据我国现行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赋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