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旧房改造项目的
拆迁过程中,
停水停电等行为被视为是强制性逼迫业主搬离的不当方式,这不仅违反了相关
法规,更严重损害了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当拆迁方及受委托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采取如恐吓、威胁,甚至中断供水、供电、燃气供应和集中供暖等措施,来逼迫被
拆迁人尽快腾出物业或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性拆除时;
将会触发所在地市、县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严厉监管和相应的
法律制裁,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