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房产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而面临征用,但目前尚未得到妥善安置,并且您已无宅院或居住之所,也无法获取
宅基地,那么您是有资格再次提出宅基地申请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农村居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面积应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在进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时,必须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优先考虑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及村内的闲置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