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
抚养权变更事宜设定明确的期限约束,无论婚姻关系持续了多久,
当事人皆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而在此过程中,若父母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加以变更;
但若对方持有异议且无法提供有效的
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的
抚养困难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