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
保证按期并足额地向被征收人支付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其次,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及农作物等的相关补偿费用;
最后,还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土地征收而下降,同时也能保障其未来的长期生计。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降低,同时也能保障其未来的长期生计。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按期并足额地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其次,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及农作物等的相关补偿费用;
最后,还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土地征收而下降,同时也能保障其未来的长期生计。
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情况,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农作物等的补偿标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