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因涉嫌
盗窃他人财物而被捕之事时,通常情况下,涉事者需在看守所中等待法院做出判决,此类案件通常会在看守所内持续五至六个月之久。
然而,若
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行为的范畴,其接受司法机构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依法延长至3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
拘留了
涉嫌犯罪的人员之后,如认为有必要将其
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还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接受司法机构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以依法延长至30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