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婚前购置的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男方的
个人财产,归属权仅属于男方本人。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倘若男方向其配偶在婚内办理了将
房产证上加入配偶姓名的手续,抑或是双方
当事人在婚前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约定,愿意在婚后将各自的财产视为
共有财产,那么此时,该房产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女方也因此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当婚姻关系面临解除之时,女方有权要求对房产进行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