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遇到
拆迁安置事宜的不公待遇,您可参考如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您可以直接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这两级政府主要肩负着所在辖区内的征收以及补偿工作职责,因此针对拆迁安置问题,您可直接前往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
其次,您还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投诉
拆迁部门的不当行为,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提出裁决申请。
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您有权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