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诉讼时效性的明确规定如下:
在直接引发
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其法定时效期为六个月;
然而若案件先经复议程序而后再行
起诉,那么应当自接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满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该诉求。
对于由不动产引发的
诉讼,若自
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逾二十年,而其他类型的案件则需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后才可提起诉讼,否则人
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