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经过
确权颁授的空置宅基地,理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妥善处置并作出明确的确权决断。
凡涉及此项事务的
当事人,无论是单独或者共同,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等相应的受理机关提交处理申请。
如若当事人对于有关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接收到处理决定通告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述。
受理复议申请的上一级处理机关,将需在限定时间内,即3个月内做出最终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
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