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欠款人为外地人士,亦可于本地进行
诉讼。
但需满足的条件乃是:
欠款人长期生活及活动的地点需在本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自然人提起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
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不相一致时,则应由被告的常居地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而对于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则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