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租赁协议中对押金的性质及规则未作明确规定,则押金应视为租赁预付款,无论何种原因,均需全数予以归还。
2.在签订
租赁合同过程中,契约双方的一方支付了诸如留置金、
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
订金等款项,然而并未明确约定其具备
定金的性质时,倘若
当事人就定金的权利提出主张,依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
3.除非租赁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否则房东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租客完成搬迁、清点并支付所有应缴费用之后的当日,全额无息地向租客返还租房押金。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
财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扣除押金,待扣除该部分财产损失后,应将剩余的押金原封不动地予以退还。
5.若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那么在
合同到期或双方同意
解除合同时,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租户。
6.在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主要在于为房屋及其内部财产提供担保,以防止租赁期间因租户不当行为导致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遭受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