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凡是遭受公安机关
行政拘留的人士,皆须在
拘留所内接受看守。
而拘留所亦需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保证被拘留者拥有合法的会面权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交涉拘留人员的事宜,必须提供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且会面过程需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及区域内进行,同时还需严格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会见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间则不得超过半小时。
关于
盗窃行为是否一定构成
盗窃罪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如果是因为受灾导致生活困难而偶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却未分得任何
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人,可以考虑不将其视为盗窃罪,但在必要的时候,主管部门有权给予适当的
处罚。
此外,我们还需要将
偷窃自己家人或
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
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照
犯罪处理;
然而,若确实有必要追究
刑事责任,在处理时也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的人有所区分。
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
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还
赃款、
赔偿损失的;
3、
主动投案自首的;
4、被
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