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中,
仲裁员理应自觉主动地避让:
如若仲裁员与案件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干扰公平决策的复杂关系;
又或是仲裁员身兼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
近亲家属;
再者,倘若仲裁员未经许可擅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密会面,甚至接受了他们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等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