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若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便可允许其予以
减刑。
有期徒刑乃
刑罚中的一类,具体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性地剥夺罪犯的自由,将其监禁于某指定场所的一种刑罚措施。
上述所述的唯一条件便是在其执行期间,如能恪守监
管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的学习和改造自己,且确实具有明确的悔过以及改过行为,乃至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
立功成果的话,即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