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
犯罪中,严重情节作为
立案的必备要素之一,而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严重情节则被视为
量刑上的一种加重因素。
那么,何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严重情节?以下几种情况便可被认定为严重情节:
首先,该行为涉及的传销参与者人数累计超过120人;
其次,直接或间接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处获取的传销资金总额累计高达250万元以上;
再次,曾经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因为同样原因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总数超过60人;
此外,如果该行为导致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最后,如果该行为还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