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基于诚信原则制定的借贷协议,只要其中含有
借款人签署的字迹,即便未按捺手印,亦具备
法律效力。
借款协议实则可被视为简单易懂的借贷契约,依据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
当事人如选择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订立契约,自各方当事人均签署、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之际,该项契约即告生效。
因此,签名、加盖公章以及按下指纹的效力是等同的,仅凭借款协议上的签名而无按捺手印,并不会对其成立及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
尽管在撰写借款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未必必须共同按下手印,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唯有通过手印方可证明事实真相,例如在借款关系中,若某一方无法或不会书写自身姓名,便可将按手印作为替
代签字的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姓名极易被他人代笔或
伪造,从而引发
欺诈与抵赖的风险,为防止借款人在收到款项后恶意
拖欠或拒绝偿还
债务,我们强烈建议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同步进行签字与按手印的双重确认。
为降低日后可能发生的
纠纷,在撰写借款协议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借款协议上的各项信息详尽无遗,尽可能减少后续修改的可能性;
2.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时,务必妥善保管完整的转账记录,并在借款协议中予以明确说明;
3.在借款人落款部分,最好能按下借款人的指纹,以增强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性;
4.使用清晰明了的措辞,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如“可能”、“大约”等;
5.借款协议需由双方各自持有一份,以防一方不慎遗失或擅自篡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