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奸罪确实拥有
减刑的可能。
然而,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大先决条件:
首先,被判定为犯有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多项罪行的罪犯;
其次,这些罪犯必须在
刑罚执行期间,且正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减刑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不受
犯罪性质及被
判刑期长短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的
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2.减刑主要分为相对减刑与绝对减刑两种情况。
其中,相对减刑又称为可减刑。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并表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或有
立功表现,即可获得减刑。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符合相对减刑的标准。
至于绝对减刑,则是指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六项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时,方可进行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