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重
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针对前一罪行的
追溯期应当自后一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起;
然而,需注意的是,每项具体犯罪行为的追溯期则应独立计算。
如果该罪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亦或是在人
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仍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程序,那么其将不再受制于追溯期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
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