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执行起始日期为:
对于被判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服刑满两年以上方能进行减刑;
而对被判以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须服刑满一年六个月以上方能进行减刑;
至于被判以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服刑满一年以上方能进行减刑。
关于减刑的间隔期,规定如下:
对于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间隔期不得低于一年六个月;
而对于被判以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间隔期则不得低于一年。
《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