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可能会获得
减刑,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
行为人通过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而获减刑;
其次,行为人若能够成功地检举监狱内部或外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为真实信息,也可据此获得减刑;
再次,如果行为人在此期间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亦可能得到减刑;
此外,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或者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同样有机会获得减刑;
最后,行为人如能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也有望获得减刑。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