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人员有权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是经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工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劳工人员亦可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在事先30天内通过
书面形式向雇主告知自身意图,从而达到解除劳动关系之目的;
最后,当雇主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劳动、工作环境中存在
暴力风险或者威胁、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酬等违背
劳动法精神的行为时,劳工人员有权即时提出并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