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事件中,即使已经采取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仍然是可以选择
报案的。
当
被害人或其
家属在“私了”之后决定寻求警方介入处理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先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然后依法启动案件的受理程序。
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根据
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全力搜集各类
证据,力求精确无误地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倘若现场环境已经面目全非,导致交通事故无法通过正常流程进行
责任认定的话,那么就需要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来推定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
①即若当事人一方具备报案条件却未履行报案义务,或者未能及时报案,从而使得交通事故无法得到明确认定的,该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②若当事人各方都具备报案条件但均未履行报案义务,或者未能及时报案,从而使得交通事故无法得到明确认定的,各方应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③对于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通常应承担
主要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以及两次调解无果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
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