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且紧密关联的权益,主要在自然人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之时用以恢复损失或提供补偿的一项权利。
倘若脱离了自然人本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
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能施行转让或者
继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除外。
其一,当
赔偿义务人已以
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时;
其二,若赔偿权利人已经将争议提交至法院审理之际。
因上述两种情境均意味着,该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已经转化为具有明确数额并且可依规进行转让或者继承的财产债权。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