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对于鉴定为“
工伤劳动能力”九级伤势者予以理赔,其中涵盖了一笔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其按照个人
工资的9个月发放。
若在此基础上解除了与雇主签订的
劳动合同,那么,这部分补助金将由雇主额外支付给
劳动者,其具体金额则要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
法规来确定。
同时,对于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员工,他们可以享受到以下几种待遇:
首先是根据
伤残级别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七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13个月,
八级伤残为11个月,
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其次是当劳动、
聘用合同到期时,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雇主也需要承担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
在这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同样需要参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则进行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