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会对被拆除建筑物进行补偿,此项费用被命名为“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是对遭受损失的被拆除房屋所有者进行补偿,补偿额度将会依据被拆建筑物的结构特点以及
使用年限划分等级,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其次,对于那些需要临时居住地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除房屋所有者,将会给予他们一定数额的“周转补偿费”作为补贴,该
补偿金额将根据他们的临时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进行评估和判定,并以每个月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人数为基础进行发放。
最后,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我们还会向他们支付一笔“奖励性补偿费”。
关于这部分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和调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