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简单理解就是
当事人不再具备成为
继承人的资格。
这种情形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继承权的丧失不仅仅针对
法定继承,同时也涵盖了对
遗嘱继承的适用范畴;
其次,继承权丧失属于一种严谨的民事制裁手段;
再者,继承人若要丧失继承权,其须严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设定的相关条件;
最后,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明显的相对性特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