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注册
结婚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房地产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能够通过协议方式来分配房产份额,倘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判决该项不动产归属注册一方,而未偿还完毕的
抵押贷款则被认定为注册一方的
个人债务。
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关于婚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以及此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按照
离婚中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由注册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