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农村住宅的
拆迁行为是严禁采用强制手段进行的。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先
赔偿、再搬迁”的原则。
即由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在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补偿之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按照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约定或者由政府发布的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住宅的迁移工作。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
暴力、威胁或者
违法的方式,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此外,还严格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未提起
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完成搬迁,那么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应详细列出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